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3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交保候傳。
二、茲以該被告經合法傳拘,均未到庭,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江奇峰法官黃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