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615號原告 張亦幀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被告 許逸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致人重傷案件(109年度訴字第27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林秉賢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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