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283號原告 林青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5,7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書記官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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