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913號原告鉅宇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劍佑 原告 張惠雅 被告 鄭盈玟 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分別於110年11月11日送達原告鉅宇揚有限公司、於同年月24日寄存送達原告張惠雅(同年12月4日生效)。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書記官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