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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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家暴傷害案件(本院98年度簡字第13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童來好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