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874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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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87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8741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0號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柒拾伍萬陸仟柒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前於民國95年10月18日邀另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參佰玖拾萬元,分20年分期還本付息,利息按年率2.551%機動調整計算,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另經聲請人轉列催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民國97年5月6日)起,依上項所訂加年率1%固定計息,並書立借據乙紙。
二、詎料債務人 陳惠玲 僅清償至民國96年09月17日止,迭經催討無效,截至目前止計積欠聲請人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示之金額未償還。又債務人乙○○依約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給付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書記官林秀珍附表97年度促字第2874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55│││375671│ 俊良 │5月06日起││1│││9元│├──────┼──────┼───────┤││││自民國096年0│至民國097年0│年息百分之2.55│││││9月18日起│5月5日止│1│└──┴───┴─────┴──────┴──────┴───────┘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6年1│至民國097年4│年息百分之0.25│││375671│俊良│0月18日起│月17日止│51│││9元│├──────┼──────┼───────┤││││自民國097年0│至民國097年0│年息百分之0.51│││││4月18日起│5月05日止│02││││├──────┼──────┼───────┤││││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0.71│││││5月05日起││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