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停止親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143號原告甲○○原告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宜暉 律師複代理人 黃敏哲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停止親權,並改定監護人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8月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及各自訴訟代理人應自行到庭。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吳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