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87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87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8732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台幣壹拾萬零貳佰伍拾肆元及新台幣壹拾萬肆仟伍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向聲請人借款二筆:
1.貳拾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2年11月13日起至97年11月13日止,每壹個月壹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4.38%計付。
2.貳拾壹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3年8月10日起至98年8月10日止,每壹個月壹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4.39%計付,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有債務人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詎債務人乙○上開借款分別自95年6月13日、96年6月2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六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基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應負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書記官張義龍附表97年度促字第28732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台幣│乙○│960614│至清償日止│年息4.38%│││100254│││││││元│││││├──┼───┼─────┼──────┼──────┼───────┤│2│新台幣│乙○│960629│至清償日止│年息4.39%│││104540│││││││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台幣│乙○│950714│970113│年息0.438%│││100254│├──────┼──────┼───────┤││元││960114│至清償日止│年息0.876%│├──┼───┼─────┼──────┼──────┼───────┤│2│新台幣│乙○│960729│970128│年息0.439%│││104540│├──────┼──────┼───────┤││元││970129│至清償日止│年息0.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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