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95號原告公業 劉天極 法定代理人 劉嘉雄
劉森本 劉永義 劉英祿 劉政坤 劉村訓 劉榮茂 劉偉彥 劉有昌 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 律師複代理人 江漢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秋榜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被告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地目旱、面積7,987平方公尺土地上,如彰化縣員林鎮地政事務所於100年9月7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B部分所示、面積827平方公尺之香蕉果樹剷除,並將該部分土地交還予原告。並應給付原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交還前開土地之日止,按月以新臺幣(下同)523元計算之損害金」、第2項「被告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320之1地號、地目旱、面積3,642平方公尺土地上,如彰化縣員林鎮地政事務所於100年9月7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A部分所示、面積3,642平方公尺之荔枝、芭樂、香蕉、芒果、蘋婆、絲瓜、桂竹筍等地上物剷除,並將該部分土地交還予原告。並應給付原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交還前開土地之日止,按月以2,288元計算之損害金」、第3項「被告應給付原告168,660元整,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交還前開土地之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訟標的為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有物土地之價值核定,依上開二土地民國100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00元及面積合計4,469平方公尺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4,022,100元(4,469平方公尺×900元=4,022,100元),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及損害金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計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022,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97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37,036元外,尚應補繳3,86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