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198號原告 詹昱淇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 律師複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複代理人 李玟 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關於「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貳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肆仟零陸拾叁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楊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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