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抗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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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抗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461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管閎 信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所為112年度聲字第6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詳如附件「刑事抗告狀」所載。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其目的在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斟酌,予以適度評價,而決定所犯數罪最終具體實現之刑罰,透過重新裁量之刑罰填補受到侵害的社會規範秩序,而非絕對執行累計宣告刑,以免處罰過苛,俾符罪責相當之要求,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人格及所犯各罪間的整體關係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且應審酌回復社會規範秩序之要求,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宣告各罰金中之最多額為下限,各刑合併之金額為上限,資為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與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刑裁奪有否濫用情事。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11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105年台抗字第927號裁判意旨參照)。故關於刑之量定,既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法院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刑時,如已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中,曾定執行刑者所定刑度,在數罪各刑之宣告刑或執行刑合併刑期範圍內重定執行刑,而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
三、經查:抗告人管閎信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本院判決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嗣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經審核卷證結果,復書面通知抗告人於期限內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表示意見,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院 平刑剛 112年聲字第64號函(稿)、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陳述意見表附於原審卷可參,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而以附表各罪宣告有期徒刑中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為2年以上,併科罰金之最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附表所示各罪合併之刑期上限為有期徒刑65年4月以下,併科罰金為10萬1000元,並考量①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②附表編號5至9之併科罰金部分,曾定應併科罰金1萬元確定;③附表編號20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2萬元確定;④附表編號21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⑤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⑥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再加計附表編號22之有期徒刑2年,再加計附表編號25之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5萬元,再加計附表編號26之有期徒刑1年7月,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7年8月,併科罰金8萬元等情,在上開範圍內考量抗告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酌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8月,併科罰金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一日,經核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之界限,合於法律規定之內、外部性界限,業已注意上開各罪中適度寬減其應受執行之刑期,以免累加宣告刑而對抗告人過於苛酷,基於保障抗告人此部分之期待利益,並未量處超過各該單獨宣告刑之加總,亦無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從形式上觀察,要屬事實審法院職權之合法行使,經核並無違誤。抗告意旨猶以其個人主觀上對法院量刑之期盼,徒憑己意而指摘原裁定不當,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柯志民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附表:受刑人管閎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犯罪日期均108年7月6日108年7月6日(聲請書原載108年7月6日至108年7月7日,應予更正)均108年7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91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91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9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判決日期109年10月20日109年10月20日109年10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1月18日109年11月18日109年11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號編號1至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附表:受刑人管閎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6000元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3000元犯罪日期均108年7月7日108年7月3日108年7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91號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20號等(聲請書原載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20號,應予更正)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20號等(聲請書原載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20號,應予更正)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69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69號判決日期109年10月20日109年10月27日109年10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69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69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1月18日109年11月26日109年11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號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611號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611號編號1至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附表:受刑人管閎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3000元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3000元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6000元犯罪日期108年7月3日108年7月3日108年7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20號等(聲請書原載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20號,應予更正)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20號等(聲請書原載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20號,應予更正)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20號等(聲請書原載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20號,應予更正)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69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69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69號判決日期109年10月27日109年10月27日109年10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69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69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69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1月26日109年11月26日109年11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611號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611號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611號編號1至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附表:受刑人管閎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共12罪)犯罪日期106年9月25日106年9月25日①106年9月14日、②106年9月15日(共8罪)、③106年9月21日、④106年9月25日(共2罪)【聲請書原載①106年9月15日(共9罪)、②106年9月22日、③106年9月25日(共2罪),應予更正】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859號等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859號等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658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金上更一字第71號108年度金上更一字第71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502號判決日期109年2月6日109年2月6日109年2月4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798號110年度台上字第798號110年度台上字第727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月20日110年1月20日110年2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881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881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318號編號1至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附表:受刑人管閎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6月(共3罪)犯罪日期106年9月18日(聲請書原載106年9月19日,應予更正)108年6月10至11日①108年7月8日、②108年7月9日、③108年7月6日(聲請書原載①108年7月11日、②108年7月9日、③108年7月6日,應予更正)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6584號等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3584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59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502號(聲請書原載110年度金上訴字第502號,應予更正)109年度訴字第120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755等號判決日期109年2月4日110年3月30日109年5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727號109年度訴字第120號110年度台上字第699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10年2月3日110年5月4日110年5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318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554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824號編號1至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附表:受刑人管閎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61718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10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7月犯罪日期108年7月8日、108年7月9日(聲請書原載108年7月11日、108年7月9日,應予更正)均108年7月6日108年7月8至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593號等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593號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1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755號等109年度金上訴字第755號等109年度金訴字第219號判決日期109年5月7日109年5月7日110年4月27日(原審原載109年4月27日,應予更正)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699號等110年度台上字第699號等109年度金訴字第219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5月13日110年5月13日110年5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824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824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717號編號1至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附表:受刑人管閎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92021罪名詐欺洗錢防制法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1萬元(共3罪)①有期徒刑1年1月(共3罪)②有期徒刑1年2月、③有期徒刑1年、④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12日(聲請書原載106年9月21日、106年9月25日,應予更正)均109年10月29日108年7月4日(6次)【聲請書原載①108年7月4日(4次)、②108年7月5日(2次),應予更正】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6584號等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37號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92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雲林地院案號110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7號110年度金訴字第54號109年度訴字第18等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5日110年3月24日110年11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雲林地院案號110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7號110年度金訴字第54號109年度訴字第18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10年6月7日110年4月20日110年12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得社勞否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466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811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243號編號1至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編號2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附表:受刑人管閎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222324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共3罪)、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8年6月29日(聲請書原載108年7月2日,應予更正)108年7月9日(1次)108年7月10日(4次)(聲請書原載108年7月10日,應予更正)①109年10月8日、109年10月12日、②109年10月20至109年10月22日(聲請書原載①109年10月8日至109年10月12日②109年10月21至109年10月22日,應予更正)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593號等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781號(原審原載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81號,應予更正)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84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金上更一字第98號109年度訴字第477號110年度訴字第2397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8日111年1月7日111年4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金上更一字第98號109年度訴字第477號110年度訴字第2397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月10日111年2月7日111年5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509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719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075號編號2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2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附表:受刑人管閎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2526罪名洗錢防制法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5萬元有期徒刑1年7月犯罪日期109年9月1日前某日至109年9月4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9月4日)109年10月27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11月6日)至109年11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432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40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017號111年度易字第1609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20日111年9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017號111年度易字第1609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8月23日111年11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得社勞否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979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6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