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抗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223號抗告人 王之康 上列抗告人因與 董昆霖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9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各款應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固有明定。惟此所謂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最高法院69年臺抗字第457號判例意旨參照)、或認法官對當事人調查證據聲請之准駁不妥或其他類此情形,均不能認為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而有聲請迴避之原因。又此種迴避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於三日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25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承審法官未記載伊所陳補正意見、相對人對於國立交通大學行車事故鑑定意見書之陳述等於言詞辯論筆錄,更漠視伊所提事證,屢次駁回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而系爭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亦多遭剪輯、消音,乃有偽造文書、登載不實公文及瀆職情形;又伊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106年1月4日、106年4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及106年3月14日所寄發之存證信函,均請求承審法官調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02年偵字第1437號錄影錄音光碟,承審法官竟未調取;再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將事證隱藏於案卷,有刑法第125條濫用職權追訴審判之情,爰聲請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云云。
三、經查:㈠原裁定係略以:「聲請人(即抗告人,下同)雖執前詞聲請
系爭訴訟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惟聲請人所提系爭事件105年11月18日、106年1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暨車禍照片12張、車輛租賃合約書、答辯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請人請求意見書、國立交通大學行車事故鑑定意見書節本、交通事故現場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02年度調偵字第1028號起訴書、新北地檢署函、訊問筆錄、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函、原法院103年度交上易字第89號刑事判決、民事裁定、原法院民事庭函、新北地院刑事報到單、第三人艾維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特約夥伴清單、刑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說明等件(見原法院卷第16至62頁),均無足釋明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有何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將為不公平審判之情;而上開事證,亦未能釋明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有何偽造文書、登載不實、瀆職或濫權追訴審判之行為;又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是否調查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准否,言詞辯論筆錄記載各節,乃屬法院訴訟指揮暨獨立審判之事項,亦不得僅因主觀上疑為不公,即認法官有何偏頗之虞,聲請人僅憑主觀之臆測,指摘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乃聲請法官迴避,當屬無據」等情,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人於本院同執前詞提起本件抗告,已難認有據。
㈡又依原法院105年11月18日、106年1月4日、106年4月7日言
詞辯論期日之內容以觀(見本院卷第73至81頁、第103至125頁),承審法官已請兩造分別陳述聲明及理由,並請兩造各為陳述及提出事證,已難謂有何偽造文書、登載不實公文、瀆職及濫用職權追訴審判之情;至承審法官是否逐一斟酌兩造所提事證進行辯論及依兩造聲請調查證據,均屬法官指揮訴訟程序及對當事人調查證據聲請准駁之範疇,自不能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或認法官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遽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而有聲請迴避之原因。此外,抗告人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承審法官對於系爭事件之訴訟標的有何特別之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其他有何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裁判之情事;準此,原裁定認抗告人之聲請為無理由,裁定予以駁回,於法核無違誤。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石有為法官邱靜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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