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9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振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振燊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振燊因強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振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得以易科罰金,而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參,故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參酌附表編號2至3曾經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7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暨受刑人所犯數罪類型不同、犯行間時間關連性及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各罪之不法性及貫徹刑法量刑之理念規範,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黃翰義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強盜│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24日│102年5月19日│102年5月19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2年度毒偵字│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4159號│12570號│12570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桃簡字第2048號│106年度上訴字第716號│106年度上訴字第716號││事││││││實├──┼───────────┼───────────┼───────────┤│審│判決│102年11月19日│107年11月6日│107年11月6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桃簡字第2048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54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54號││判├──┼───────────┼───────────┼───────────┤│決│確定│102年12月9日│108年2月21日│108年2月2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3年度執字第│⒈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719號│││1839號(已執行完畢)│⒉編號2至3所示之罪,經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7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並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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