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8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周政賢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周政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6,172元,應繳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4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