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2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2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26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王景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陸仟柒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王景融於民國106年1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
臺幣450,000元,借期至113年1月26日屆滿,利率約定前
3期採固定利率4.99%計息,第4期起,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5.3%機動計息,按月計付。
㈡上開債務,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
1.2倍計付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不另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㈢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7年1月26日,經債權人
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396,711元及其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㈣依民事訴訟法508條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款約定書、授信總約定書、往來明細、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726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景融│自民國107年│至民國107年│年息6.37%│││396,711││1月26日起│2月25日止││││元│├──────┼──────┼───────┤││││自民國107年│至民國107年│年息7.644%│││││2月26日起│11月25日止│││││├──────┼──────┼───────┤││││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6.37%│││││11月26日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