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徐文宗律師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七月四日上午十時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