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707號
原 告 沈育燕
原告與被告 李芳賓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捌仟壹佰伍拾元,扣除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繳之新台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