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5年度城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城交簡附民字第1號
附民原告  蔡欣怡
附民被告  楊建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城交簡字第2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春長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吳昆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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