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7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兆龍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兆龍因竊盜等3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77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附表編號一所示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有該院100年度簡字第7954號判決1份附卷可參,承前揭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而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亦無聲請權,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29日│100年9月7日│100年9月13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0年│桃園地檢100年│同左││年度案號│度偵字第21658│度偵字第25808││││號│號││├───┬──┼───────┼───────┼───────┤││法院│板橋地院│桃園地院│同左││├──┼───────┼───────┼───────┤│最後│案號│100年度簡字第│100年度審簡字│同左││││7954號│第475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2月23日│100年12月8日│同左│││日期││││├───┼──┼───────┼───────┼───────┤││法院│板橋地院│桃園地院│同左││├──┼───────┼───────┼───────┤│確定│案號│100年度簡字第│100年度審簡字│同左││判決││7954號│第475號│││├──┼───────┼───────┼───────┤││日期│101年3月17日│101年1月5日│同左│├───┴──┼───────┼───────┴───────┤│備考││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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