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家催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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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家催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催字第586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張占奎 被繼承人 周礿 (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繼承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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