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27號反訴原告 李明溝 (原姓名: 李保郎 )訴訟代理人 秦嘉逢 律師
鍾秉憲 律師反訴被告 藍家涀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複代理人 何盈蓁 律師
陳添信 律師 黃瑞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0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元163,712外,尚應補繳112,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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