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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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206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高志鴻
杜瑞金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高美琪 法定代理人 宋學剛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有關經大陸地區安徽省蚌埠市民政局於「2004年12月29日」准予收養登記之記載,應更正為「2004年12月2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著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