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聲請再審,並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無須經法院調查辯論,依其主張之事實顯然無獲得勝訴之望者而言。
二、查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100年度司拍字第100號拍賣抵押物裁定提起抗告,經該法院以100年度抗字第61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再為抗告,復經本院以100年度非抗字第136號裁定以聲請人未依限補正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再抗告不合法而駁回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定在卷可稽。聲請人就本院100年度非抗字第136號裁定聲請再審,並就其所應繳納之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最高法院
59年台抗字第387號判例參照)。是本件聲請人所為再審聲請,於法未合,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劉勝吉法官賴惠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書記官張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