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財管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財管字第66號聲請人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法定代理人 張婌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吳附千 之遺產管理人,本院於民國
100年7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理由欄關於「民國0年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前9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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