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37號原告 周韋志
王金菊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建中 被告崑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南盟 訴訟代理人 侯永福 律師複代理人 謝佳蓁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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