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保險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保險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保險字第4號原告 郭榮洲 訴訟代理人 郭金春
黃憲男 律師被告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傳通 訴訟代理人 朱茵麗
李和原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02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2年8月1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關於言語機能障害有不同的障害項目及殘廢等級,原告應提出其符合上開殘廢標準表所列障害狀態之診斷證明書,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書記官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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