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332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554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