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捌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八,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