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2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5樓(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6年度訴字第2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各為新臺幣(以下同)1,016,77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