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6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6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64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楊銜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3448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高楊銜於民國106年2月
8日凌晨0時35分許,因處理其子 高偉翔 車禍受傷入院急診事宜,在新竹市○區○○路○號國軍新竹地區醫院急診室內,因不滿急診室值班護理人員即告訴人 張瑩珊 告知無法將院內輪椅出借至院外,竟心生不滿,於急診室櫃檯前處公然向告訴人辱罵:「胖沒有錯,胖的機機歪歪就是不對」等語,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該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於106年
7月6日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賠償告訴人新臺幣2千元,而告訴人於同日向本院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此有本院10
6年度竹調字第259號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乙紙附卷可稽(見本院106年度竹簡字第596號卷第15至16頁、第17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已如前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
4項第3款規定,改用通常程序審理,併此敘明之。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書記官胡家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