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46號原告 楊文誌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生砂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書記官許家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