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7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萬安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戴英花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潘立豪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聲請自民國107年4月2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承上,按約定事項所載,計息之利率應隨時依社理事會所規定之利率更動,故請釋明本件聲請按年息百分之9.6計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社理事會規定之現行利率資料)。
三、請提出屏東縣萬安儲蓄互助社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當選、任期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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