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79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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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7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791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理人 張國呈 債務人 王秀鳳
陳士瑋 陳士雄 日奕昌混凝土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宗和
一、債務人王秀鳳、陳士瑋、陳士雄、陳宗和、日奕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貳萬柒仟玖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王秀鳳、陳士瑋、陳士雄、陳宗和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仟零壹拾柒萬陸仟柒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