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黃雅裕
郭鳳珠
被 告 謝嘉霖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1006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下午4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尹捷
書記官 黃瓊蘭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貳仟柒佰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五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瓊蘭
法官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