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家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2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5年度繼字第226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郭明清 之債權人,聲請人欲瞭解本院95年度繼字第226號繼承案件,查明其繼承人及遺產清冊以確保債權,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據其提出歸戶查詢、Yoube予備金申請書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蕭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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