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2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2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20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肆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美惠於民國92年7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42,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7月7日起至民國105年8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8月18日止累計15,897元未給付,其中14,955元為本金;94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美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5年8月18日止累計22,595元未給付,其中19,860元為消費款;1,476元為循環利息;1,25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820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美惠│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4,955元││8月19日起││算之利息│├──┼────┼─────┼──────┼──────┼───────┤│002│新臺幣│陳美惠│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9,860元││8月19日起││算之利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