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46號原告 林俊 中被告林俊其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上之地上物如起訴狀後圖示藍色部分面積約10坪左右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予原告。經核原告請求之意,係被告之土地與原告所有土地相鄰,而據以請求被告將相鄰而占用原告土地部分之地上物拆除並返還土地,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588,430元【計算方式:17,800(上開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10÷0.3025(占有面積㎡)=588,43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