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50號原告 邱秀丹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坤財 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