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8號原告 林怡華 被告 林雅馨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易字第6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潔茹
法官林靖淳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