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3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3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35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芷嫻
蔡佶誠上列被告2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7171號),本院認不宜簡易判決(104年度虎簡字第40號),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高芷嫻、蔡佶誠告訴被告蔡佶誠、高芷嫻傷害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各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雙方於本院民事庭調解成立,據告訴人高芷嫻、蔡佶誠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
2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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