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1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1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2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9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貳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10月20日以法矯字第0950039653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6年5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連星
法官邱顯祥法官張恩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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