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13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易字第13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易字第138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45號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94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本審認定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係於民國95年9月8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自送達之翌日95年9月9日起算十日,加計在途期間三日,至95年9月21日,上訴期間即已屆滿。
茲竟遲至95年9月25日始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