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交上易字第90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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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交上易字第9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上易字第909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方文獻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交簡上字第69號,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39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檢察官循告訴人之聲請提起上訴,在本院未提出其他不利於被告之證據,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劉連星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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