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9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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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1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955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台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訴人即被告丙○○
現於於臺灣台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涂芳田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李平勳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恆宏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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