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12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易字第12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易字第121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加重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893號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97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被告雖否認係犯加重竊盜犯行,辯稱:伊係犯普通竊盜云云。惟查本件被告係先後二次犯普通竊盜及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犯行,罪証甚明,業經原審法院認定明確,並已詳敘其理由,且被告於本院亦承認於該時、地,以鐵製扳手去偷竊車牌等情,是被告之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犯行,應堪以認定。被告所辯,係諉卸之詞,不足採信。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加重竊盜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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