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彰小字第11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古兆柱
複代理人 周其勝
被 告 思蕎 .羅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3,158元,及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至民國
99年6月30日止,按年息1.5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99年7月1日起
至民國99年8月30日止,按年息1.6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99年8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9年2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該期間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該期間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