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37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竹峰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368號),嗣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石竹峰故買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石竹峰前於民國98年間,因恐嚇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891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9年9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石竹峰猶不知悔改,於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101年1月中旬某時許,在其位於屏東縣○○鄉○○村○○路○○巷○號之住處,明知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黑仔 」之成年男子所販賣如附表所示之鴿子均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竟基於故買贓物之故意,以每隻新臺幣1百元之代價購買之。嗣經警循線查訪,於101年1月29日下午2時30分許,在石竹峰上開住處查獲上開如附表所示之鴿子,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石竹峰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首揭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
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 邱阿長 、 黃玉進 及 陳瑞煌 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3份及照片12張(見警卷第18至30頁)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石竹峰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買贓物罪。又被告曾受如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仍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僅因貪圖小利,即再犯本件犯行,顯見其漠視他人財物之所有權,守法意識薄弱,惡性非輕,對民眾財產安全及社會治安均非無相當危害,惟念其犯罪時所採手段尚屬平和,未造成被害人之其他損害,所竊物品業經發還被害人領回,兼衡被告學歷為國中畢業,目前以山產買賣為業,家中尚有1未成年子須照顧之家庭狀況(此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見本院卷第4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49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光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書記官歐慧琪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普通贓物罪)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
┌─┬───┬────┬───┬───────────┐│編│所有人│腳環號碼│腳環顏│失竊之時間及地點││號│││色││├─┼───┼────┼───┼───────────┤│1│邱阿長│125163號│灰色│邱阿長於101年1月10日│├─┤├────┼───┤上午7時42分許,在屏東││2││125162號│灰色│縣枋山鄉加祿村品味 軒海 │├─┤├────┼───┤邊訓放後失竊。││3││125284號│銀紅色││├─┼───┼────┼───┼───────────┤│4│黃玉進│870375號│灰色│黃玉進於101年1月15日│├─┤├────┼───┤上午10時許,在屏東縣恆││5││870376號│灰色│春鎮佳洛水某處海邊訓放│├─┤├────┼───┤後失竊。││6││870374號│斑色││├─┤├────┼───┤││7││870371號│銀紅色││├─┤├────┼───┤││8││870378號│灰色││├─┼───┼────┼───┼───────────┤│9│陳瑞煌│159422號│灰色│陳瑞煌於101年1月17日││││││下午2時許,在位於屏東││││││縣潮州鎮之國軍跳傘場附││││││近訓放後失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