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苗消債調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司苗消債調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苗消債調字第18號聲請人 陳禹溱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請按債權人人數提出聲請狀繕本或影本到院(每份應含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還款計畫等)
三、提出最近半年薪資證明文件。
四、提出聲請人名下不動產二筆最新登記簿謄本。
五、陳報現有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中,及其執行法院、案號。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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