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53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吳維惠
被   告 生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小鳳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曾煜騰 律師
       李律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
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並應於同日上午九
時三十分先至上開法庭報到,進行調解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
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書記官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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