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1157號上訴人 王芯語 訴訟代理人 吳孟良 律師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方 韋程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叁佰伍拾捌萬肆仟零柒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伍萬肆仟捌佰壹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詹文馨法官蕭胤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李家敏